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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住房是否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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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远卿  发布时间:2014-08-01 15:18: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陶某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朱某某、贺某某夫妻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陶某某丈夫骆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名。陶某某还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县城的一套住房设定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利人为朱某某。陶某某因为逾期未偿还债务,朱某某、贺某某诉至法院,在放弃了要求骆某某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后,要求法院判令陶某某清偿债务。法院依法判决陶某某偿还债务,朱某某、贺某某在抵押物变卖、拍卖中优先受偿。由于陶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陶某某用于抵押的住房,并作出拍卖裁定,准备拍卖该房屋。陶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唯一的房屋,法院应该依法保护其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条件,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裁定书,中止拍卖,解除查封。

分歧

  对于是否应该拍卖当事人的唯一房屋,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查封的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虽然办理了抵押手续,法院可以查封其产权,但是应当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不应进行拍卖,故法院应该支持陶某某的异议申请,撤销拍卖裁定,中止拍卖。第二种意见认为,查封的房屋虽系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但办理了抵押手续,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产权,也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拍卖,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否则办理抵押手续将变得毫无意义,故法院应该驳回陶某某的异议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评析

  第一种意见的得出,是基于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不能对当事人仅有的一套房子进行执行的法律依据,除非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以上的房屋,法院才能执行其中一套房屋。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房屋是组成家庭的物质基础,有房屋才有家的感觉,执行房屋,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极其严厉的执行措施 ,所以要求非常严格。即使被执行人债务缠身,也要保障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居住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但笔者认为,法律和法规也并没有规定仅有一套房屋不能拍卖。如果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面积大大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被执行人享受奢侈的生活却欠债不还,法院除了可以限制其奢侈消费外,可以对其大面积房屋予以拍卖后安置相应的小面积房屋给其居住,只要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是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七条的精神的。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即使仅有一套房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拍卖。另外,上述规定没有对设定了抵押的房屋作出规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此举加大了执行的力度,断绝了一部分人逃避债务的念头。拍卖被执行人办理了抵押的房屋,是仅次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行为,运用要慎重,所以最高法院作出相应的规定时,为维护被执行人的权利,还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如房屋被拍卖后给被执行人一定的腾房时间,为其提供临时住房,优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一定期间内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等。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中陶某某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其丈夫为该借款担保,可以认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用共同财产来偿还。陶某某以家庭共同财产即房屋一套设定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逾期却不偿还债务,法院对其设定了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合法。至于如何优先保障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人一定期限内的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则是拍卖以后的事情。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驳回异议人陶某某的异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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