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是一个处理纠纷的地方,但最近平江县公安局却向平江法院起诉,要求平江法院处理其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经平江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4年4月,平江县公安局向平江法院起诉,诉称因其所有的一辆警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平江县公安局对受害者先行进行了赔偿。在赔偿受害人后,平江县公安局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赔偿120000元和176000元,共计296000元。某保险公司承认在该案中平江县公安局所陈述的事实,但对赔偿却有异议,认为公安局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时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一方面公安局所有的车辆均在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是某保险公司的大客户,如果事故的理赔难可能使公安局更换投保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公安局在处理这起事故过程中,为平息事端,确实对受害者的赔偿超出了保险的理赔金额。法官从这两方面着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23万余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