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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应不应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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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新  发布时间:2014-08-05 12:35:00 打印 字号: | |

   原告甲将门面出租给乙,租期3,租金每月1000元。乙经营2年后,经甲同意将门面转让给被告丙,并收取丙2万元门面打空费,合同到期后,甲要求收回门面,丙主张补偿其2万元门面打空费,丙的要求能否支持?

分歧:

   观点一:不应支持,因为门面打空费是自愿给付。

   观点二:如果打空费过高,显失公平,应支持退回部分。

评析:

    笔者支持观点二。门面打空费即转让费,是指承租人(或者门面所有人)将承租(或自己所有)的门面房转租(或出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种费用是一笔复合型的费用。也可以说,转让费是对优先租赁权的一种购买。优质的门面是有限的,当前店主的承租期限届满或者正在租赁期间但不再需要继续承租,后来者支付给他一笔摊位转让费,将他的继续租赁的权利购买下来,这样在同等条件下,后来者就能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承租到自己想要的门面。商铺的承租人在转让的过程中,其实是充当了中介的角色,转让费就类似于中介费。但转让费也为后来门面所有者收回门面埋下了隐患,甚至自己的门面无法收回!转让费越抬越高。如荣家湾荷花路大多数商铺转租时都要收取数额不等的转让费,一家面积约20平方米的时装店,月租金1000元,店主张口就要7-8万元的转让费;尤其是单位的门面,一旦租出去就收不回来了,有的门面租金每月只有200,但转让费却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认定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中的关于合同转租的条款,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应不予支持;但转让费如果过高,如超出了一年租金的两倍,应认为显失公平,对超出部分应由收取转让费的一方予以返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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