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男,汨罗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铁路第六留守处。1998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1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近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汨罗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11月3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因怀疑被告人盛某某偷了其饲养的鸽子,便携带两根螺纹钢到被告人家中进行质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携带自家的菜刀再次来到被告人盛某某家要求其赔偿鸽子,并拿着菜刀追砍被告人盛某某。被告人盛某某的母亲见状便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锹出来阻止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盛某某趁机从其母亲手中抢过铁锹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后,被告人盛某某又用铁锹殴继续殴打了被害人几下。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汨罗市司法局城关司法所、铁六处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也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积极悔罪,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该案是因民间纠纷而引起,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