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取款时意外捡到遗落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面对金钱诱惑有多少人抵制住一时贪念?家住岳阳的张某就为此触犯刑法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该起银行卡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
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陪同妻子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鹰山支行取款,当妻子在2号ATM机上查询自己银行卡存款余额时,站在一旁的张某发现1号ATM机上有一张银行卡未取出,该卡是之前一储户在办理完取款业务后,忘记拔卡,遗留下来的。张某认为有便宜可贪不拿白不拿,马上直接在1号ATM机上进行取款操作。在短短3分钟内,分四次取走了该储蓄卡上的7000元选款,随后离开现场。不久,被害人在其手机上接收到了银行卡取款的短信提醒后,方发觉自己遗落了银行卡,赶回银行时,卡已不在,钱已取空,被害人随后向公安局进行了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意,并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清洁,可以认为张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风险,使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