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平江法院民二庭一次性调解三起某集团公司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达55万余元。
2014年6月,某集团公司刚继承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中的三家公司就到平江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3万余元的货款及利息。被告某集团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共同出资组成了一家新公司,因经营理念不同,新公司在平江法院的调解下解散,大部分的权利义务由某集团公司继承,涉案的三笔债务均被被告继承。承办法官刚办完原公司的解散,知道该集团公司亟需处理被解散的公司的善后事务,以便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也清楚被解散公司的债权人亟需收回债权。
对原被告双方的了解使得承办法官对该案胸有成竹,承办法官根据三家公司的不同情况,在利息上作了一些不同的调整,通过电话沟通,使三家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原定的开庭日期,变成了签调解协议的日期,也是兑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