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法院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该案原被告在均无证据的情况下参加庭审,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将该案调解。
喻某与凌某等5人合伙开办沙场,聘请孙某任沙场会计。2013年,合伙人决定以30万元连设备带资源将沙场转让给喻某。但是沙场原有按揭铲车一台,尚欠供应商1.9万元,应由喻某支付。2013年12月,沙场合伙人进行清算时,喻某当合伙人面将铲车按揭款19000元给付凌某,委托凌某向厂商支付欠款,但并未要求凌某出具收条。2014年3月铲车供应商找沙场收取铲车按揭款,凌某否认收取喻某铲车按揭款1.9万元。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凌某向返还铲车按揭款1.9万元。
平江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均请出证人为自己作证。案件陷入僵局,法院决定休庭,日后对当时沙场在场的其他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在休庭前,法官按程序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按照惯例,询问顺序应是先原告后被告,但这次法官先问被告是否愿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案件由此出现转机,原告清楚没有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是自己办事不稳妥,也同意调解。
该案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最终双方达成了由凌某于2014年8月6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喻某现金一万元的调解协议。现该协议已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