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判令被告刘某配合李某取出存于银行的28万余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万余元。
李某祖籍系汨罗市人,因在日本闯荡多年,取得日本国籍,前些年回乡办企业,因无中国公民身份证,所带钱款无法存入银行,便想到借用他人身份证。
刘某与李某系亲戚,李某向刘某说明想借用身份证的事,刘某表示同意,随即将自己身份证借与李某。
事情过去几年,李某需资金周转,去银行取钱,银行告知大额取款需要身份证,李某随即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刘某来银行配合取款,刘某以种种理由推脱。
李某找到刘某后,发现刘某语气不对。原来,刘某知道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存有巨额资金后,心生贪念,以“借用我的身份证”为由,向李某索要“犒劳”费。
李某虽心生不快,也只好答应付几千块犒劳费,谁知刘某无动于衷。无奈,李某只好找到乡村领导,要求协调处理此事。乡司法所和村里即组织协调,李某同意将犒劳费增至1万元,可刘某狮子大张口,坚持要5万元犒劳费,协调未果,李某怒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刘某自愿借与他人身份证,在未附加条件的情况下索要犒劳费,违反诚信原则,实属不当。随作出上述判决。真可谓贪心不足蛇吞象,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