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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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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延红  发布时间:2014-08-08 09:56:19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本质要求,法治社会的建设依托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个常谈常新的话题。现今法院工作面临各种挑战,冤假错案及法官腐败案一再挑战公众的敏感神经,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本文将从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等方面入手,探求法院应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网络爆出的浙江叔侄案、上海省高院集体嫖娼案、尹峰文索贿案及最近的永州法官“夺妻占财”案无不引起大众的一片哗然,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可见一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及工作人员本应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和尊重,而现实是“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在坊间广为流传,群众对法院、对法官抱着不信任甚至抵触的心理,当事人辱骂甚至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败诉后砸坏法院的门窗,长期来法院缠访、闹访,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令人担忧。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探讨

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公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执行,无论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从内因分析,主要是因为法官自身素质的影响及法院司法能力水平问题。

1、法官自身素质的影响

  1)部分法官业务素质不强、道德素质低下

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官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而法官职业大众化选拔制度导致法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法院专业审判的要求,也导致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裁判。部分法官司法作风不够硬,“庸、懒、散、慢、玩、浮”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品行不端的法官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这都严重影响了法官严肃中立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法官在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方面有待提高

  细节决定成败,法官行为的细节也直接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不可小觑。而现今,部分法官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细节的重要性,在行为规范方面不能做到行为低调、深居简出,而是与当事人、律师打成一片,私生活混乱,这都影响了法官公正中立的形象。另外,部分法官不注重庭审规范,庭审中穿便装,迟到早退、接电话、吃零食、吸烟、打瞌睡等现象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了不良印象。

2、法院司法能力水平问题

  1)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不高

  群众来法院办事都期待法院能尽快解决纠纷,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法律保护。而当前,我国法院案件超期审结、久拖不决、反复发回重审、再审,裁判效率低下的情况严重,这不仅使当事人承担了较大的诉讼负担,不能及时获得公平正义,也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较大不满。另外,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说理性不强,法律关系适用不准确,甚至出现许多错误裁判的情况增加了公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感。最后,执行难、执行兑现率低的现状严重损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打击了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

2)司法公开、宣传力度不够

  司法要想获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就必须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实践中,法院司法公开存在着公开对象过窄,公开广度、深度不足,公开不及时、公开方式单一的问题,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进而造成了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此外,法院对司法宣传工作不够重视,对正面的典型事迹宣传不够,对负面新闻应对能力不足,不注重舆论引导功能发挥,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知晓度低、容易偏信舆论报道,对法院产生片面看法。

 从外因分析,主要是社会因素及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社会因素方面 

   司法公信是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树立起来的,而受我国当前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存在较大困难。一是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二是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性直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2、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国民众仍然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存在片面理解的情况。许多民众不懂法、不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不能很好适应现代诉讼程序要求,在案件审理中处于不利时不查找自身原因,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审判不公”。此外,出于利益的导向,部分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故意规避和违反法律,进入诉讼后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部分当事人一旦败诉便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四处告状、长年上访,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不断申诉、信访,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探讨 

1、强化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因此,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为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应从以下几点予以强化:

1)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制,营造廉洁司法的氛围,狠抓作风建设,加强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干警管理,促进廉洁办案。此外,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2)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

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靠野蛮的司法强制,而是靠公正的司法裁判。因此,提高法官业务能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法官的审判技能培训,特别是新法培训,指导案例的学习以提高法官办案质量,特别是文书质量,做到辨法析理,说理充分,确保作出公正客观的司法裁判。

3)推进行为文化建设,规范司法行为

细节决定成败,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评价,因此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庭审过程及工作之余都要时刻注意保持自身的形象,做到低调为人,深居简出,与律师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保持距离,做到社会关系简单化。在司法礼仪方面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和忌语,革除陋习积弊。

2、提高法院司法能力水平

1)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

普通群众不懂法律、不了解司法,在他们眼中司法就是“关起门来审案子”,司法具有一定的“神秘性”,这必然会导致部分群众对司法持怀疑态度。因此,法院要提高司法公开意识,在公开对象、公开广度、深度、公开媒介、公开时间上做到全面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具体来说,要扩大司法公开对象,除非有不能公开事由的,审判过程、司法文书、执行过程都应该向社会大众公开;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上,涉及群众利益的司法信息都应当公开;公开媒体上,要运用多种媒体进行公开,确保公开深度和广度。

2)加强司法宣传工作

  司法宣传工作是树立法院权威,引导公众形成正确司法观的重要途径。针对当前司法工作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司法案件易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司法审判受社会舆论影响大的情况,法院应积极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网站宣传、法院开放日、送法下乡、巡回法院、新闻媒体报道等方法加强司法宣传,树立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同时,对负面的司法新闻,应做好公关和应对工作,及时发布涉法涉诉的舆情处理情况,对存在误导性的信息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作出答复,消除错误信息对法院形象的影响,改变司法被动局面。

3)创新法院工作方法

 面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严峻挑战,司法机关应当适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广泛运用短信平台、法院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增强便民、利民措施的推广和应用,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缓解司法者与当事人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3、完善司法独立保障机制  

  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独立,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不健全日益成为制约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因此推进司法改革,首先要摒弃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重塑审判业务部门在法院的绝对权威,减少外部对独立审判的不当干预,为法官营造一个专心办案的良好氛围。此外,要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严格审级制度,杜绝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干扰。最后,改变司法地方化现象,实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排除地方对司法的不当干扰。

4、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国民法律信仰

  提升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途径要从深化普法教育入手,只有全社会的人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信仰法律,才能尊重并理性对待法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通过送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开展巡回审判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接受先进的法律文化,提高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
来源:立案一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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