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孟某,男,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某某村4组。2009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经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孟某在汨罗市沿江大道被害人霍某某租用的沙场内,看到大量砂卵石堆放在沙场内无人看管,遂萌生了盗窃的念头。2013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租用谢某某等人的两台后八轮货车及一台铲车,从该沙场盗走2-4型混合卵石9车次,共计315吨,价值13540元。被告人孟某先将赃物运至汨罗市沿江大道某某电子厂厂区南侧一块空地内,后以1600元每车的价格将其中的5车销赃给方某,销赃得赃款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