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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酿祸 其恶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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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8-08 16:22:52 打印 字号: | |

据华声在线87日报道,安徽一民警陪酒身亡,按“因公牺牲”获赔130万。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公众非议,陪酒亦可当公事论,是否在纵容公款吃喝之不风?笔者注意到,当外界都在围绕当事方“祁门县公安局所称对身亡民警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争论不休时,却鲜有人就此次喝酒肇事的涉事民警予以质疑,对劝酒逼酒的酒场歪风进行抨击。显然,这是深埋在大众心中,已内化为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的劝酒文化在作怪。

中国是酿酒大国,也是饮酒的文化古国。从远古时代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贵族酒文化到现在融入寻常生活,成为风俗、习惯、传统的平民酒文化,酒一直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酒以治病,酒以养老,酒以成礼”,酒在发明之初作用就非单纯的饮食之物。几千年的宗法社会和君主集权政体的发展又给酒赋予了多重属性,酒不仅被用来勾兑感情,还被用来勾兑业绩、利益、权力甚至情色。饮酒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体现,其强制性特点尤为突显。“敬酒不吃吃罚酒”,劝酒逼酒之风自古有之,并一直沿袭下来。现今无论官场商场,不仅是无酒不成席,而且是酒要喝好甚至把人喝倒,方能显出热情。  

然而“酒能怡情,亦能丧志,还可亡命”。因劝酒逼酒引发刑事犯罪,甚至致人丧命的例子现实中并不少见。酒桌上的劝酒、敬酒、罚酒把人际关系搞得极为复杂,处处险象环生。2013315日,江西吉安市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尹某因陪客醉酒当场死亡。2013723日,黑龙江镜泊湖风景区东京城林业局党委书记及局长在景区宾馆公款宴请一名副省级待遇干部后死亡。2014714日,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地税局在公务接待州地税局调研人员过程中,干部肖某陪餐饮酒后呕吐窒息身亡。“陪酒醉死”的悲剧仍在一次次上演,圣洁的“琼浆玉液”却让人喝出了谄谀之味,腐败之味,死亡之味。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是否应该适时自省,及早舍弃这种文化糟粕,还大众一片纯净的社会风气?诚然,酒桌上的“权力场”影响必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解,而建立于酒文化的部分经济政治体制也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那么在这之前我们是否应该对劝酒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适度约束,给那些各怀心机,乐于劝酒逼酒之道者一番小惩大诫,让不良的酒文化有所收敛?

作为一种社会交际的情谊行为,我国的法律对劝酒逼酒行为并无禁止,只是明文禁止了公民饮酒后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或行为,如严禁酒后驾车等。笔者认为,在法律对劝酒人法律责任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是否追究劝酒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事责任方面,若劝酒人明知被劝人已处于严重醉酒如失去行动能力、不省人事、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状态下,仍继续劝酒致其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甚至死亡,或者在明知被劝人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担负应有的安全保证义务,例如没有送醉酒人到达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发生意没有及时送医就诊因而致其遭受伤害甚至死亡,应当认定为劝酒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的劝酒行为,若只是造成他人身体普通的危害的,比如醉酒行为伤害了醉酒者的肝脏,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一般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金钱赔偿。

勿以恶小而为之。对劝酒为祸者追究其相关党纪、政纪甚至是法律责任理应有之,否则不足以惩前毖后,罚一警百,对敬酒劝酒逼酒为乐的酒场恶习起到合理警示作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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