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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驾驶摩托车肇事伤人,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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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4-08-11 09:38: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罗某驾驶摩托车致湛某、张某受伤,因其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判决由其监护人罗某某承担湛某、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十三余万元。

  2013年2月9日晚上,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两同学回家,在道路行使的过程中与路边行走的行人湛某、张某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湛某、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遇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未避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湛某、张某治疗终结后,双方曾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两原告将罗某、罗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致使两原告受伤,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罗某系未成年人,并且没有独立财产可供赔偿,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罗某某系罗某父亲,两原告要求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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