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彭某深夜持刀到被告张某家中寻人,被被告及其家人打伤。
2006年,彭某与张某之女相识、恋爱、同居并育有一子,因张某反对,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2月,彭某与张某之女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协商共同之子由张某之女抚养。2013年2月13日晚,彭某携菜刀到张某家中找张某之女,在寻找过程中与张某之子发生打斗,张某亦参与进来,用椅子将彭某的手部及背部打伤。后彭某被公安民警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彭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1月,彭某向平江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平江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查明了以上的事实。认为彭某在深夜持刀到张某家中,从时间、方式上,彭某存在主观的重大过错,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彭某与张某之子斗殴时,主动参与并用椅子致伤了彭某,是造成彭某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以此,判决认定原告张某承担55%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45%的民事责任。通过核算彭某的损失达10.8万元。根据责任的划分,平江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彭某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