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价值51267元的蓝色“北京现代”小车,仅以13000元的廉价购买而据为己有,然后车主悬挂假牌照驾驶时被警方查获。7月22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审理查明: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通过汪某(现在逃)等人的介绍,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一高速公路入口处,在明知车辆没有牌照且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两个男子手中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蓝色的“北京现代”小车。随后,郭某设法弄来伪造的“湘N5F629”号假牌照悬挂车上开始行驶。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该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临湘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郭某被警方依法传唤接受调查,其所驾车辆被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被告人郭某驾驶的车辆系失主米家元于2月25日凌晨3时停于本省怀化市其家室外被盗的车辆,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267元。破案后,临湘市公安局于4月3日,将该车返还给失主米家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既无牌照、又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且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