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李凯因盗窃钱物2738元,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下午17时许,河南洛阳居民李凯潜入湖南省临湘市福桥路大市场,乘工作人员不备,藏匿于大市场顶楼小房间,并于3月9日、3月10日凌晨,分别到大市场多家店铺盗得人民币2145元,物资折合人民币593元。2014年3月10日8时40分逃跑时被保安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凯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