鳏父在交通事故中意外丧生,房屋继承问题让昔日和睦亲人反目成仇。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5人均依法获得相应份额的房产继承权。
原告张乙、张丙、张丁、张戊是被告张甲的弟弟和妹妹,其中,张丙、张丁和张戊已早年过世,分别留下小丹、小新、小莉三个子女。五兄妹的母亲早已不在,鳏父于2007年出车祸意外身亡后,留下了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遗产。该房产在开始发生继承后一直未予实际分割,由大儿子张甲实际占据使用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原告小丹、小新多次向被告张甲主张遗产份额,均遭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另外两位继承人张乙和小莉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张甲、张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张丙、张丁、张戊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小丹、小新、小莉作为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生前与大儿子张甲共同生活,去世后由张甲办理后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自被继承人过世,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视为共同共有。依据《继承法》《民法通则》《民诉》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张甲、张乙、小莉分别继承该遗产四分之一,小丹、小新分别继承八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