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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公民代理乱作为乱收费 被不许可代理再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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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虎波 王冉  发布时间:2014-08-13 16:3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要件,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仍接受他人的委托,结果被长沙中院取消代理资格,原告要求按代理协议向被告收取费用。

  2010年1月28日,祝某因与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事与其他32名劳动者一起全权委托罗某为代理人,祝某出具了风险代理聘请书,该代理书剥夺了罗某主要诉讼权利。后罗某作为祝某等33人33案的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仲裁程序及一审阶段,长沙市中院在二审阶段,因湖南某公司对罗某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经该院核实,罗某当庭认可其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公民身份与祝某等33人签订代理诉讼合同。该院认为罗某既非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其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面向社会提供高额有偿法律服务,且在代理合同中剥夺委托人的主要诉讼权利,在代理行为中误导威胁委托人。其行为已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据此,长沙市中院作出了不予许可罗某任祝某等33人与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33案中祝红秀等33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被不许可代理的罗某哄骗祝某在罗某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名捺印,该承诺书承诺不论长沙中院是否同意罗某作为代理人,祝某均按原协议支付报酬及以罗某的意愿处理案件。后祝某重新委托代理人,33案经长沙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此后罗某要求祝某按约定支付报酬,祝某于2012年4月给罗某汇款500元,其余部分不同意支付,罗某遂将罗某诉至平江法院,要求祝某支付代理费用1.4万元。

  平江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以上事实,认为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罗某作为公民代理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认定罗某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收取代理费用或劳务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享有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而罗某与祝某签订聘请书、承诺书中剥夺了祝某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亦属无效条款。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平江法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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