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被告人李正良、曾祥昱均因盗窃罪获从轻处罚,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李正良向被告人曾祥昱提出到南太路某批发部偷东西,被告人李正良将厨房抽油烟机排风扇取掉后,爬进批发部内,被告人曾祥昱在外望风。两人盗得香烟和槟郎等物品,随后将盗得的香烟变卖,得赃款1525元。其中,被告人曾祥昱分得赃款300元,其余赃款被两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95元。案发后,二被告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正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理。被告人曾祥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