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平江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有两名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人,因不履行协助义务,被平江法院依法处以罚款。
2012年5月,平江法院受理了罗某申请执行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平江法院审理并判决,由余某偿还罗某欠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受理该案的执行后,执行干警发现余某在平江县城某繁华地段有铺面两个。由于铺面价值远远大于执行标的,不能拍卖。执行干警在对铺面进行限制性查封后,通过对铺面承租人进行调查,两个铺面租金均为4万元每年,两承租人均为一次性支付两年,2012年4月,两承租人刚向余某支付了租金。后该案虽经过多番查找,但均未发现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人身线索。
今年3月,执行干警再次找到余某铺面的两承租人,要求两承租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并向两承租人分别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扣留余某租金收入三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执行干警再三叮嘱两协助执行人,不得擅自将扣留的三万元租金支付给余某。5月,执行干警向两承租人送达了提取余某租金的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一承租人仅提取两万元到法院,另一承租人仅提取一万元。由于两人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执行干警向两人送达了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告知两协助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协议义务的法律后果,两协助执行人表示剩余租金均已支付给余某,无法向法院履行协助义务。
由于两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履行人民法院的协助义务,平江法院强制扣划了两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两名协助执行人认识到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严重性,将被执行人余某带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罗某和解,并向法院承认错误。鉴于两协助执行人态度诚恳,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仅对两人分别处以800元罚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