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签订的合同反悔,置法律于不顾,强拿强要他人财产,无知法盲进“班房”。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刘某某经熟人介绍与被告人唐某签订了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共15000元承包藕池15亩的协议,刘某某分两次向唐某支付了15000元承包款。
在刘某某挖藕时,唐某某嫌价格低阻止刘某某挖藕,并要求刘某某再支付4500元,刘某某不同意,后经人劝说,唐某又同意刘某某挖藕,但唐某仍多次找刘某某要钱。
此后,唐某两次分别用不锈钢伸缩棍及刀具对刘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刘某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强行骑走。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刘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