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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相救熟人不算见义勇为突显立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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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8-15 08:27:40 打印 字号: | |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某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而家属在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时,当地政府部门依据《四川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声称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某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811日《北京青年报》)

无疑,许多人要为该起意外中因救人而不幸罹难的孙某鸣不平,但四川地方政府的按章办事的态度似乎也很难认定其有错,如果要诟病,或许应归结于当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专门规范性立法,而地方性条例又往往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对见义勇为的实体及程序界定、相应法律关系、奖励机制等没有予以明确,造成见义勇为义举不被认可,或者同样义举在不同省份遭遇不同对待的尴尬处境。

试想该案如果走诉讼程序,其结果恐怕同样不乐观。我国是大陆法系,结案判定都必须严格依照条条款款予以执行,而无法像英美法系一般采用自由心证的方式,在国家法层面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判例以及法官的审判经验、理论功底和法律良知来综合作出有利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裁判。单“跨界不理”一条足已经将之挡在门外。

然而法由人定,法即天理人情。当大多数人都在质疑该条例的不合理性时,条例的制定者是否应当及时反思其个中瑕疵并及时作出修改完善。笔者有理由相信《条例》在初创时就是本着弘扬正道,褒奖先进,救助善者的立法精神而来的。完善的法律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正需要接受历史和实践检验。在法律出现适用不能的情况下,为政者就不应再停留于机械执法,而应本着相关立法精神,本着权为民系、利为民谋的理念来最大程度上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

回到该案,当事地方部门坚称孙某的见义勇为未发生在本行政区内故不属其管辖范围,此说显然难以服众。法律固然有属地原则,同样还有属人原则,《条例》完全可以参照居住地或户籍地予以管辖,摒弃狭隘的行为发生主义。在这一点上,北京、安徽等地的见义勇为法规就比较完善,如《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就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据合肥媒体报道,一位徽籍留美博士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就最终被安徽当地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

同样,当事地方部门仅以对“熟人”施救为由,拒绝认定见义勇为,这显然也站不住脚。在现代社会中,“熟人”仍然是彼此间独立性很强的法律个体,和“陌生人”并无本质区别,对“熟人”施救顶多算是道德要求,并非父亲救孩子、警察抓小偷之类的法定义务。“熟人”这种非特定对象显然也应列入立法保护的范畴。

当然,修改法律法规,需要较长时间的征询意见、论证和修改,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依靠修改法律法规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但弘扬正义,保护良善,救助弱者自来是政府应尽之责。在见义勇为人员家属遭受丧亲之痛,而损失无人补偿,四处求助无门之时,政府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担当好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各种合理渠道如民政救济手段,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抚,不要让英雄流血再流泪。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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