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超市分店店长,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吞财物达22万余元,日前,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晓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岳阳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成立于2002年,住所地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公司下设超市分店。被告人杨晓玲原为岳阳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店店长,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分店的日常事务、营业款的收存、部分商品的自采以及某超市分店与供货商之间的结算等。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晓玲利用自己经手超市货款的便利,多次侵占本单位财物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共计数额达220803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玲作为某超市分店店长,与某公司总部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的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
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