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是坚信“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这句话,程祥(化名)开着买来的赃车大摇大摆地去了趟派出所办事,但出乎他意料的是,警觉的民警立即查出他驾驶的是赃车并将他控制。8月1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生于1992年的程祥是湖南省平江县人,20出头的他正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年纪。最近两年,看着村里的同龄人一个个都开上了车,程祥羡慕之余,也寻思着买辆车来风光一下。但苦于囊中羞涩,他决定“想点别的办法”。2013年6月份,程祥经人介绍,在平江县伍市镇青冲大桥处和一个叫喻某(已被起诉)的男子见面,以7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长安牌金牛星面包车。将车子开回家后,程祥又在一家废品店内购买了一块废弃车牌悬挂使用。
驾驶赃车半年多以后,程祥渐渐放松了警惕。2014年3月17日下午,因为要到平江县伍市镇派出所办事,程祥直接开着车赶过去,将车停在停车坪。不料车上悬挂的废弃车牌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遂当场将车辆扣押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为平江县长寿镇一辆失窃车辆。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5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平江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