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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动的横幅成了事故的“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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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14-08-19 08:52:30 打印 字号: | |
  家住湖南平江安定镇的汤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只请人制作、悬挂了同学会的横幅,竟然要为一起事故负责。同时要负责的还有制作横幅的平江某快印公司的老板唐某如。法院判决后,两人后悔不已。

  事故发生在2013年3月9日,唐某兴驾驶摩托车沿S308线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S308线平江县安定镇某路段处时,被前方撕裂的左右摇摆的横幅刮到面部。因视线被遮挡,摩托车失去控制而驶入左侧水沟,唐某兴因此摔伤。

  唐某兴伤后先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进行门诊、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共用去医疗费13307.4元。经司法鉴定,唐某兴构成捌级伤残,预计后段医药费用7000元整(含解除内固定费用),自受伤之日起休息8个月。

  唐某兴发现上述涉案横幅系汤某因举办同学会,委托唐某如经营的平江县某快印中心订做。于是将唐某如和汤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受伤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2755.7元,并要求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唐某兴驾驶为无牌摩托车,没有年检,唐某兴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区域悬挂横幅应确保安全。被告汤某作为横幅的所有人,在横幅一端脱落后,未能及时处置,导致唐某兴受伤,所以应对唐某兴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如作为横幅的制作者和悬挂者,应当保证悬挂的横幅安全、牢固。唐某如将横幅悬挂在主干公路旁,存在安全隐患;悬挂后又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既没有及时拆除,排除安全隐患,也没有告知汤某拆除,应当对唐某兴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汤某与唐某如对唐某兴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各自的原因力比例或者过失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唐某兴无证驾驶没有年检和牌照的摩托车上路,没有掌握熟练的驾驶技术,对道路观察不周,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损害的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由被告唐某如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汤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负30%的民事责任。原告因伤致残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结合社会环境与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唐某兴因伤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损失共计156957.8元,由被告唐某如赔偿30%即48087.34元,由被告汤某赔偿40%即62783.1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唐某兴自负;二、由被告唐某如赔偿原告唐某兴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被告汤某赔偿原告唐某兴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5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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