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九被告犯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或有期徒刑十一月不等,共处罚金25万元,对1957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世民等人合伙在临湘市聂市镇、羊楼司镇、临湘城区、湖北省赤壁市等地多次开设赌场,邀集临湘、云溪、长炼等地的被告李良军、李意军等人以“推坨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李土波等人在赌场中负责管理维护赌场秩序并从赌桌上抽取水钱而从中获利。参赌人员每场少则二三十人,多则四五十人,被告人刘世民与彭仁贵等人从中获利60余万元;被告人李良军与人合伙做庄11次,输赢总额为人民币80余万元;被告人李金初等五人合伙坐庄一次,共赢得现金51700元;被告人吴国兵等三人合伙坐庄一次,共投入赌资人民币61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李良军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意军人民币26700元,追缴被告人沈正如人民币1.5万元,追缴被告人吴国兵人民币12050元,追缴被告人李金初人民币11500元,追缴卢海波1万元,追缴被告人黄桂荣人民币850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刘世民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推交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民、李土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良军等七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