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事邻里之间大打出手,并且造成了伤害,家住汨罗市长乐镇某村的黄某某在后悔自己的冲动之举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岳阳汨罗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3年4月2日上午8时许,在汨罗市长乐镇长某村被害人鲁某某家门前,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相遇,两人因屋地基纠纷而发生纠扭,在纠扭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鲁某某。经鉴定,造成被害人鲁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全部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悔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该案是因民间纠纷而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