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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件中公证证据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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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磊  发布时间:2014-08-19 17:54:44 打印 字号: | |
  近一年来,我院共审结商标权侵权案件20件,其中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19件,占所结商标权侵权案件的95%。所结的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中,10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1件因公证程序违法而驳回原告诉请;5件撤诉结案的案件中有4件因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而撤诉。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维权人的维权信心,浪费了司法资源。经归纳整理目前的公证证据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公证程序违法。对于公证的程序,《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违反公证程序主要非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以及异地公证。

二是公证书质量不高。电子证据保全需要公证员掌握一般的计算机知识,但因公证员本身的业务素质、水平、经验等参差不齐,导致有的公证书无法达到证明被告侵权的目的。比如:没有对涉案照片进行妥善保管;没有对取证电脑、优盘等进行清洁度检查等等。

三是公证书关键内容被修改。我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辖区内10家销售商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公证机构对公证书内容进行了修改,在未重新公证的情况下,制作了新的公证书。

四是公证书内容与光盘不一致。公证机构根据原告申请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往往对多个侵权人连续进行,同一时间段内作出多份公证书和光盘,诉讼中出现了公证书内容与光盘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五是公证机构是否有权公证遭到质疑。由于个别地区公证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一些公证机构未通过省司法厅的年检,这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何认定也是个问题。

对公证证据的审查个人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公证证据应予采信。

对前面所列的公证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个人建议:

1.对非利害关系人申请和异地公证的公证证据,被告不提异议的,可以采信。对被告提出异议的,根据公证法进行审查。

2.对公证过程未能全称记录公正过程的,比如,由于使用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脑和移动设备,无法确保公证内容真实性情况的,应认为该公证证据无法证明侵权事实。

3.对公证书与所附实物不一致的。除存在正当理由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外,对公证实物之间、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公证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4.对于公证取证或文书表述不完整的公证书,应当结合公证书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及其与该案其他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对能证明侵权结果的唯一性、排他性的,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

5.对确因公证机构改革未到位的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向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咨询意见。目前这类情况应该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对待,部分公证机构未经过年检,并非其未达到公证法的相关要求,而是改制未完成,不能以此原因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来源:岳阳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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