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每年都规定了禁渔期,但有些人在利益驱使下,罔顾国家法律,最终难逃惩罚。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依法对以被告人黄某辉为首的6名被告人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六千至四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岳阳县人民政府公告自2014年3月10日12时至2014年6月30日12时,在其管辖的东洞庭湖水域全面禁渔。 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辉先后九次组织、指使被告人肖某平、刘某岗、易某红、廖某文、廖某平等渔民,在晚上20时至22时许,驾驶木质渔船,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君山壕坝、飘尾尖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被告人黄其辉即对捕捞的渔获物予以收购、销售,从中获利。被告人黄某辉九次收购渔获物共计14992.5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辉、肖某平、刘某岗、易某红、廖某文、廖某平为谋取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多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累犯、立功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