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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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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思  发布时间:2014-08-20 08:36:15 打印 字号: | |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8月5日,云溪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庭上各执己见,一番唇枪舌战下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支付原告喻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费用8662.5元的保险责任。

  2013年9月18日15时30分,喻某驾驶拖拉机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107国道的行人相撞,造成两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喻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赔偿费用组织调解由喻某承担伤者医药费5321.21元,其他经济损失赔偿12000元,并全部支付完毕。但喻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C3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喻某本已取得驾驶农用拖拉机的驾驶证。2007年6月27日,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于湖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只签注大型拖拉机(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以及农机部门办理的只签注四轮农用运输车(J)、三轮农用运输车(L)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将驾驶证档案互相移交,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免考换发对应新的准驾车型代号的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的G证驾驶人可自愿换发低速载货汽车(C3)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该类档案移交复印件,原始档案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由此可知,喻某系应政策要求将自己的农用拖拉机驾驶证到交警部门换发C3证,并非自行变更驾驶证,期间驾驶的车辆类型没有变更,其持有C3证驾驶拖拉机不可归责于喻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证驾驶的认定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范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判断。而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喻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不符,保险公司以“驾驶证与准驾车辆不符”抗辩则缺少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事故处理意见的支持。再次,保险公司在承保拖拉机的交强险业务时,应当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应充分考虑我省当前特殊的管理状况,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维护被保险人、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发,妥善处理C3证驾驶拖拉机保险事故中出现的纠纷。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人即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做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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