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吸食、贩买毒品而多次获刑,仍不思悔改,出狱未满五年又以贩养吸,构成累犯获重刑。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周某某因吸食毒品先后于1995年、1997年曾两度被劳教;后因贩卖毒品罪又于2000年、2009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月,周某某从朋友李某手中共计购入47克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并分多次贩卖给丁某某、陈某、杨某某、谢某某等四人共计16.7克毒品。3月19日,丁某某打电话提出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好交易地点,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赴约的交易途中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22.8982克冰毒和0.3031克麻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贩养吸,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累计39.901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冰毒累计39.9013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案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实,属坦白,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