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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矿工盗窃金矿石 投案自首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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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琰 彭峰  发布时间:2014-08-26 10:50:26 打印 字号: | |
  两年前,财迷心窍的金矿工人王庄为了“多赚点钱”,伙同工友从矿井里偷了一批金矿石。东窗事发后,同伙们全部落网受到刑罚,王庄却一直逃亡在外。最终,不愿意再担惊受怕的王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的这一决定也为自己换来了从轻处罚的机会。8月22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庄是江西省宜春市人,在湖南省平江县一处金矿务工。2012年8月15日至17日,王庄和吴某等5人(均已被判刑)商量妥当后,趁着在井下作业的机会,精选了一批含金量高的明金矿石,并将这些金矿石装入八个纤维袋中藏在矿道内。8月18日凌晨3时左右,王庄等人来到矿井下,将八袋金矿石搬出矿道,准备装上摩托车运走销赃。正在此时,金矿巡逻的保安人员经过事发地,当场将王庄的几名同伙抓获。

  经查,被盗窃的八袋金矿石重664斤。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矿石价值人民币54800元。

  2013年8月7日,王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庄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中王庄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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