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数字电视遥控器的合同纠纷案,株洲某公司与平江某公司签订合同,平江某公司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从原告处共购得数字电视机顶盒遥控器约50000只,但有几个批次遥控器返修率较高,平江某公司随即扣押了株洲某公司6.8万元货款未付。后平江某公司与株洲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赠送1400只遥控器,被告在协议签订时起半年内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后株洲某公司向平江某公司履行完遥控器赠送义务,但该批遥控器依然有质量问题,平江某公司拒绝支付剩余6.8万元货款。株洲某公司遂向平江法院起诉,要求平江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8万元。
由于案情比较清楚,平江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株洲某公司自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给平江某公司造成了损失,同意放弃部分货款,最终该案以平江某公司向株洲某公司支付6.2万货款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