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执意要求对方进行精神补偿,而补偿的数额是1块钱。这起案件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这不禁让我想起了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秋菊为了讨一个说法而四处奔波。其实,每年我们审理的案件总会出现几个现实版的“秋菊”,但往往会被有些法官忽略。有的法官甚至会抱怨:为这么一点钱打官司值吗?我不否认这些法官的说法存在其合理性,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司法资源欠缺,服务成本高,这样的案件往往矛盾深,调解难度大,即便判决了执行起来也很麻烦,不愿意去?这沟浑水;也有自恃清高的法官不屑于处理这些在他们眼里的鸡毛蒜皮小事,他们往往更倾向于处理标的额大的案件。
法谚有云“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这不仅道出了司法救济终局性的特点,也说明司法解决纠纷无小事。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告为某乡政府,在法院向该政府送达传票后,该乡党委书记找到了我,要求我直接驳回起诉,他们再私下和原告协商,否则要去找院长。听了这话后,我并没有因为这位书记对我“发号施令”而气愤,我很冷静但也不“客气”地说了四点意见:一是诉权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神圣权利,你我都无权剥夺;二是是否驳回起诉要依法进行审查,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要受理,介入解决矛盾;三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能自行和解并非不可,但原告曾多次找你们协商无果,如果驳回原告起诉,那么老百姓的救济渠道还有什么?四是向我的院长反映问题那是您的权利,我无比尊重和捍卫,但我相信我的院长会作出明智的决定。我的话可能会得罪这位乡党委书记,但可能会让他明白一点: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能就是审理民事案件,解决矛盾纠纷。我们常常说群众事无小事,但很多人如要真正无怨无悔地帮群众解决问题时却又百般推辞,感到困难重重,总认为这些事法院处理不了。我时常想:群众之所以出现了纠纷就找法院,并非给法院施以重负,而是社会对法院寄予厚望,法院应有所担当。作为法官,对于复杂纠纷要亮真功,敢啃“硬骨头”;对于家庭矛盾要带真情,争做“自家人”;对于糖衣炮弹要卯真劲,牵牢“牛鼻子”。小事并非简单事,小事并非无关紧要事,司法解决矛盾应事无巨细,老百姓的小事也是天大的事。
如果依旧无法理解秋菊的行为动机,那只能说明我们法官还没有弄清群众的司法需求。惩恶扬善是一种司法需求,获得财产利益是一种司法需求,制止侵权损害一种司法需求,秋菊式的“讨要说法”同样是一种司法需求,而这种司法需求也不应被我们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