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谷漂流是现代都市人追逐刺激,放松身心的一种生活体验方式,但这其中伴生的风险往往会被忽视。来自岳阳的喻某就因漂流意外受伤,郁闷不已。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8.9万元,被告湖南省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3.3万元。
2013年8月9日,原告喻某在被告某旅游公司开发的某景区内漂流。在漂流过程中,当漂流船行驶至约十米落差的峡谷地带时,因为水流湍急,垂直落差较大,导致原告落水受伤。原告随后被送往岳阳市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药费用2.45万元。2013年9月5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某旅游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23万元,每次财产损失5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喻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别构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旅游公司为其游客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原告在漂流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就其提供的漂流服务,包括漂流落差、坡度、设备等是否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是否事前将有关事项进行了告知,以及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旅游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同意在本案中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