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同时,亦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对于拒不帮扶患病妻子的丈夫,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9年,原告龙某与被告方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间龙某发现方某患有精神病。于是,龙某将方某送回由方某娘家父母照顾。开始,龙某还关心方某,每月准时邮寄生活费回家,并带方某外出诊治。但从2013年起,龙某见方某的精神病未治愈,便不再寄生活费给方某,也不再去探望。
2014年2月,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
龙某称,方某婚前隐瞒了其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经常复发,自己将打工收入用来帮助治疗,但至今无效。现两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因方某患有精神疾病,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父亲方某平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方某平认为,方某婚前并无精神病史,只是在与龙某共同生活期间,患上了精神病。而龙某作为丈夫,在方某患病后未尽帮扶义务。
考虑到方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承办法官多次做龙某思想工作,要求龙某对方某进行适当安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龙某拒绝接受。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