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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乘电梯摔伤 起诉超市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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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9-01 17:14:20 打印 字号: | |

    在超市购物期间乘坐电动扶梯不慎摔伤,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管理人责任纠纷案,被告某超市岳阳店被判承担20%责任,共计向原告支付3000元损失赔偿。

2011224日,原告张女士与女儿在被告超市店内购物后乘坐超市内设置的专用电动扶梯上行出门。当张女士登上电梯后,因伸手抓住电动扶梯外的不锈钢栏杆,下肢随电动扶梯前行,致使身体重心滞后,身体向后倒下压在其女儿身上两人均跌倒在电动扶梯上,不同程度受伤。经查,该超市电动扶梯经过安全检查,不存在隐患,同时配有乘坐警示标志与防滑措施。事发当时,该超市在该电梯入口未安排引导工作人员。事发后,张女士及其女儿经群众救助,在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送往岳阳市一医院救治,共计住院13天。支付了医疗费用3700余元。经司法鉴定,张女士伤情构成轻微伤。因随后双方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及其女儿在被告超市内购物,均属消费者,存在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超市所处地段人口稠密、人流量大,案发时段正值年后及下班时人流高峰,事发电梯口作为消费者进入超市的主要通道,即使超市张贴了警示标语,但对于年老或者体弱多病的特殊群体而言,其作用有限,被告超市仍有必要安排专人做好引导。本案受害人张女士系76岁高龄老人,其女儿系视力有缺陷,由于超市没有履行此项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原告张女士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不当使用电梯所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张女士自行承担损失的80%,被告超市承担损失2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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