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执行措施,积极查找财产线索,多方寻求救助渠道,近日,汨罗执行法官成功化解一起四次进京上访难案,申请人对法院处理方式表示认同和理解,表示不再上访。
疲劳驾驶,酿两死两重伤惨案
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居民唐某于2010年11月的某一天晚上,受周某的邀请来汨罗安装设备,一路同行的有周某、丁某、陈某共四人。
由周某的朋友丁某驾驶小车途经107国道汨罗段1527kM时与前方行驶的福建南平吴某驾驶的大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小车乘车人周某当场死亡,陈某送医后死亡,丁某、唐某重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汨罗市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丁某疲劳驾驶小车,与前车未保持制动安全车距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某驾驶小车负主要责任,大货车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周某、唐某、陈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唐某为重伤,叁级、柒级、拾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部分赔偿款兑现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8月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丁某、小车所有权人周某的妻子陈某、大货车驾驶员吴某及车辆所有权人余某、阳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9万多元。
201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唐某各项损失24万多元,由陈某、丁某连带赔偿42万多元,余某赔偿2万多元。
申请人唐某委托其妻吴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律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按判决执行保险公司赔偿款22万多元,陈某、丁某连带赔偿42万多元。
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保险公司、陈某、丁某、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经执行员多次与保险公司电话联络,向该公司发去执行函,该公司于2012年8月履行了义务。余某的赔偿款已由汨罗交警大队收取并支付了申请人的医疗费,陈某、丁某未履行义务。
执行僵局,被执行人家徒四壁
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某的丈夫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本人作为受害人家属另案起诉了保险公司及丁某。执行员多次前往长沙及其住所地执行,查明陈某无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调查逐一排除。在执行中,执行员将保险公司另案赔付陈某的2万多元扣留给付了申请人唐某。
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在长沙某银行有8000多元存款,迅速依法扣划。并查询丁某在长沙县有住房一套,面积80多平方米,已依法进行了查封。由于被执行人丁某造成两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已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已服刑,工作因此而开除,其妻下岗在外打零工。查封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依法不能处置。
经查,丁某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以上情况,执行员将保险公司赔付款及已执行到位的款项按受害人损失比例进行了分配,申请人唐某分得赔偿款25万多元,其妻吴某已领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中止执行。执行员于2012年9月作出裁定,依法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
执行救助,四度上访后申请人体谅
申请人唐某的妻子吴某从此开始了上访之路,多次到市委、中院、高院上访,并携子女多次进京上访。
2013年底,法院为申请人唐某争取了5000元执行救助,吴某认为杯水车薪,选择继续上访,先后四次进京。
吴某每次到法院来都将三个未成年小孩带来,坐在法院接待室不肯离去,因为唐某的现状,自己也无能力抚养小孩。并诉说自己四次进京上访的遭遇,由于无钱乘车、吃饭、住宿,几乎是乞讨度日,每次进京后都是法院及相关部门派人接回。
三个小孩中,最小的只有三岁,大的只有八岁。每次来法院,执行法官都亲切的询问孩子的生活,每到饭时都要打几份可口的饭菜送到她们母子手里,并安排她们住宿。
执行人员每次都详细的阐述法院的执行过程,由于被执行人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程序中止执行,并不是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在为申请人争取每年5000元的救济款后,执行法官也承诺加强执行力度,起动查控措施,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坚决执行到位。吴某也清楚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表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欣然接受法院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