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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下垂钓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赔偿15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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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葱  发布时间:2014-09-11 08:40:57 打印 字号: | |
  垂钓作为当前流行的休闲方式,受越来越多的人喜爱。然而,由于安全意识的缺乏,许多垂钓爱好者在垂钓中命陨河间。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高某等五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523.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上午11时至12时,原告高某的丈夫蔡某手持钓鱼杆从华容县田家湖渔场一渔池围堰上经过时不慎触高压电线而被电击死亡。2012年3月21日,华容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联系华容县安监局安全监督大队一同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华容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3.18”蔡某触电身亡事故调查报告(初步),报告确认的现场基本情况:触电现场为10KV华麻线14#—15#杆之间A相。经现场取点测量,A相对地净空分别为5.05米、5.24米。15#杆上有禁止钓鱼标示。报告确认的事实:1、蔡某属意外触电身亡;2、10KV华麻线事故地点为交通困难地区,符合电力行业DL/T4990-2001、DL/T5220-2005规定的交通困难地区线路高度不低于4.5米的架设标准要求,且在15#杆上设立了禁止钓鱼的标示;报告确认的事故责任:此次事故因死者蔡某手持钓杆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钓杆与10KV华麻线14#-15#杆之间A相接触引起触电身亡,应对事故负责。10KV华麻线业主华容电力局(后更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无责。该调查报告(初步)作出后,蔡某家属即本案五原告均未提出异议。2012年5月3日,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就蔡某触电身亡事故与作为乙方的高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甲方负责给乙方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共60000元(其中安葬费30000元,特困救助费30000元);2、此次协调为高某丈夫触电事故处理的最终结果,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自愿放弃一切诉求,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就本信访事项向任何国家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任何要求,不再到任何地方上访。

  法院认为,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的主体双方为作为甲方的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和作为乙方的高文凤,作为甲方的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并非该触电事故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是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信访事宜所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所以,该协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所作的处分,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作为乙方的高某仍可就本案触电事故起诉。但被告华容供电公司在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过程中,全程参与了协调,息访息诉协议上也体现了其作为当事人的意见,高某因该协议获得的60000元是华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代表责任方就受害人蔡某触电身亡事故而给予的专项救助,应在五原告在本案件中所获得的赔偿款中扣除。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位于华容田家湖渔场一渔池围堰上,周围均是田埂与渔池,田埂也仅是生产时供生产人员步行通过,不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一般的车辆、农业机械均不能到达。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执行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的规定,涉案事故发生地应属于交通困难地区,不属于居民区。涉案事故发生地属于交通困难地区,对于交通困难地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设置安全标志,况且触电现场为10KV华麻线14#—15#杆之间A相,而在15#杆上有禁止钓鱼标示,被告华容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地地段架空线路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05米,高压线的架设符合国家和行业对于交通困难地区高压线架设高度应不低于4.5米的标准。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华容供电公司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尽管被告华容供电公司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不存在过错,由于本案系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华容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华容供电公司应该对受害人蔡某的死亡造成五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蔡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同意,擅自到非垂钓场所钓鱼,应当意识到手持钓鱼杆从高压线下通过的危害性,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因而可减轻被告华容供电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华容田家湖渔场虽系事故发生地鱼池所有人,但其所有的鱼池并非垂钓场所,且高压线电杆上已有禁止垂钓的标志,受害人在此偷钓未经鱼池所有人许可,因而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华容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高某等五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523.2元,减去五原告已获得的60000元,还应赔偿9352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驳回原告高某等五受害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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