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报销预付电费款作案27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87142.88元,犯贪污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至9月5日,判决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临湘市财政局变更了电费缴纳方式,即由以前的先用电再缴费变更成先预缴电费再用电。被告人何某利用临湘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事务管理并且经手缴纳机关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先多预支电费款,然后混用电费预付款收据、电费正式发票、虚列电费支出到财政局财务室多报销电费的手段,将超过实际支付电费的预付电费款占为己有。2010年到2013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报销预付电费款作案27次,经临湘市审计局审计调查核实,被告人何某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87142.88元。
被告人何某将上述贪污所得款项用于了家庭重大事项支出、治病费用、个人做生意等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于2013年12月16日主动到临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证物及临湘市审计局对临湘市财政局机关电费核实情况的认定、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何某舟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混用电费预付款收据、电费正式发票、虚列电费支出到财务室多报销电费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退缴了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无犯罪前科和劣迹,现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