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法院判决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江某在工作时负伤,却自负了40%的责任。
2013年2月,喻某雇请江某到其砖厂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砖厂砖机的轴承损坏,江某在进行了修理后,用铁锤上轴承时,因未使用安全面罩,也未佩戴护目镜,铁屑飞溅在其左眼中,导致其左眼受伤。江某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喻某垫付了前期治疗的费用。虽经过两次手术治疗,但其左眼依然失明,后经过鉴定,江某左眼失明构成七级伤残。江某在手术后,与喻某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5月,江某将喻某诉至法院,要求喻某赔偿损失12万余元。
平江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认为该案江某作为专业的维修人员,应该知道工作的危险性,而未采取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且有证据证明在江某受伤前,喻某就已向发放了安全帽、眼镜、手套并要求厂里员工佩戴。而对于被告喻某作为劳务接受方,虽然发放了安全工具,但缺少对原告在从事劳务中的安全教育、指导、管理,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对该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为由江某承担40%,喻某承担60%。依照该责任的划分,除去已有喻某垫付的医疗费用,法院判决由喻某赔偿江某损失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