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平江法院南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娴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2年3月17日,原告李娴清与被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南江镇环境卫生换理所签订了清扫保洁作业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是2012年1月18日至2013年1月18日。
2012年10月6日4时40分许,谭三保驾驶湘F845M9号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南江镇农业银行前地段行驶时,撞上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李娴清(清晨上班途中),造成李娴清受伤的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谭三保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谭三保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娴清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原告李娴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本人及家属情绪激动,多次前往南江镇政府要求赔偿。
诉至法院后,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该院办案法官感同身受,急当事人之所急,多次协调此事,甚至中午、晚上顾不上吃饭休息,竭尽全力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被法官的真情、热情所打动,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娴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日前已履行完毕。李娴清家属领取履行款时感动地说:“谢谢法院,谢谢法官,你们辛苦了,为了我们的事,让你们受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