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县法院南江法庭成功促成了原告罗某诉被告罗小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调解。
被告生母于1985年改嫁至原告处,1986年被告亦搬过来与原告夫妻共同生活。从被告十一岁开始至成年,原告负担了被告的生活、教育等抚养教育费用,原、被告已经形成了有抚养事实的继父继子关系。被告生母过世后,因被告不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双方矛盾尖锐,原告一度前往被告家将大门打坏。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尤其是村委会的人民调解作用,在调处案件的同时也以具体案件指导了人民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促使了该案的圆满解决。
南江法庭近年来一直注重案件调解工作,特别是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兼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老人与子女之情,以期达到化解家庭矛盾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目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