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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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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美容  发布时间:2014-09-17 08:26: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刘某某之父注册成立A公司后,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某。刘某某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社会发布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围墙等信息,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了A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没有到位,工程无法开工的事实,骗取多人工程预付款、保证金、入围金等共计108万元。案发后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

 

审判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工程预付款、保证金、入围金,用于公司及个人开支,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A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生产和销售,而是主要从事对外发包工程,骗取他人工程预付款、保证金、入围金等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于被告人刘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审理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刘某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表面上看似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刘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实施的,但实质上是刘某某个人意志的体现,A公司仅是刘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幌子,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某实施犯罪体现了公司的集体意志,不能仅凭刘某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就认定其体现的是公司的集体意志,从而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一概看作单位犯罪,由单位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埋单,对单位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也将不当地扩大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同时,从A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A公司设立之初的目的并不一定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刘某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后,A公司基本上不再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主要从事对外发包工程,骗取他人工程预付款、保证金、入围金等犯罪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刘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由上面的讨论和分析,笔者联想到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属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追究未被起诉的单位的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起诉是审判的前提,没有起诉,就不能审判。在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为:没有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判。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分开,法院不能既是控诉机关,又是审判机关,否则将无法保证审判的公正。因此,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未被起诉的单位构成犯罪时,不能直接追究未被起诉的单位的刑事责任。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3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该条规定为我们处理检察机关以自然人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属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对检察机关不予补充起诉,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未被起诉的单位进行审判,而只能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应当在庭审中查明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被起诉的自然人具备上述身份,就应当依法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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