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局长,我已经将执行款汇入法院的执行款专户,请你查收,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刘三(均为化名)在打给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电话中如是说道。
2006年11月23日,余丰与花籽棉业公司约定:余丰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棉籽100吨。同日余丰交预付款150000元。此后,余丰分四次从公司运回总价值117786元的棉籽,余欠价值32214元的棉籽公司一直未予交付。后余丰多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约定,公司便于2007年10月11日给余丰出具了一纸相应价值的欠条。2008年3月3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花籽棉业公司支付余丰货款及损失合计35000元。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08年4月10日,华容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该公司法人刘三,其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刘三在将公司机械设备均变卖后下落不明,导致本案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正当案件一筹莫展之际,执行法官在多方打听其下落的情况下,证实刘三改身份证名为刘和在广西做生意,其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仍处于缓刑期,执行法官在得知了这个消息后,有如打了一剂“兴奋剂”,执行法官立马给公安局去了一份司法建议书,请求撤销对刘三的缓刑决定,将其收监,如下落不明,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刘三在得知了这个消息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履行了全部义务。
至此,躲避了六年的“老赖”在司法权威的震慑下,主动履行了义务,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