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一94年小伙高中肄业后一直无所事事,手里又没有钱花,便伙同昔日同学干起盗窃勾当,将价值近4万元的管材模具以140元卖给废品收购站,并将钱财挥霍一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因手中没有钱用了,便决定去华容县三封寺镇“洞庭管材厂”里偷点东西卖。于是,魏某便联系其同学吴某某与曹某(另案处理),要两人骑摩托车到厂房附近的路上帮自己驮点东西。之后,魏某潜入陈某某经营的“洞庭管材厂”,将厂内的“铜制定型模具”6套,“进口钢制模具”8套,“铝制夹具”5套分别用四个蛇皮袋装好后丢到了窗外,魏某将四袋赃物拖至“洞庭管材厂”附近的路边,魏某随即与吴、曹将魏某偷来的东西搬上摩托车,运至三封寺镇加油站旁的一废品收购站,以140元的价格销赃。之后魏某将所得赃款挥霍。
被告人所盗财物经华容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值3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是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关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虽然其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在自动投案后又潜逃,拒不接受审判,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