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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不吃”丢了面子 捅伤朋友自吞“罚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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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佳庆  发布时间:2014-09-18 10:41:20 打印 字号: | |
  9月17日,一起朋友间喝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在汨罗市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吴某甲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某、吴某丁等人在汨罗市体育巷的“苏格酒吧”喝酒。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甲敬酒时,被被害人吴某甲以要开车为由拒绝。当被害人吴某甲离开酒吧后,准备乘坐吴某丁驾驶的小汽车回家,被告人吴某某见状便上前质问被害人吴某甲为什么刚才敬酒不喝,被害人吴某甲则解释自己本来就不喝酒,不存在给不给谁的面子,随即坐车离开。

  被告人吴某某便怀疑被害人吴某甲刚才骂了他,遂乘坐吴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在汨罗市建设中路梧桐花开服饰门面前追到被害人吴某甲乘坐的小汽车,被告人吴某某下车,再次来到被害人吴某甲乘坐的车前进行质问。当被害人吴某甲摇下车窗,探出身体进行解释时,被告人吴某某便手持弹簧刀刺向被害人吴某甲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腹部穿透创,小肠穿孔,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甲经济损失8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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