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一起抢劫案件在汨罗市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持水果刀窜至汨罗市某社区巷道内伺机抢劫。看到被害人杨某某独自途径此处时,被告人易某某便持刀上前拦住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抢劫,并抢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个挎包(财物价值共计9857元)后逃至汨罗市红花大桥。被告人易某某将包内8657元现金及一台白色三星I9152型手机拿出后,随即将作案工具及挎包丢弃至汨罗江中。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200元。
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被抢手机由公安机关缴获后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2012年6月28日易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手机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