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苑文化 > 文化活动
消费公众良善的职业乞讨应休矣
分享到:
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09-19 09:20:17 打印 字号: | |

行乞,是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迫于无奈选择的一种卑微的求生立足方式,他们或离乡背井,或丧失劳动能力,惹人怜悯。乞者多寡,往往象征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富足程度。然而时下一个新兴群体的出现——职业乞丐,却开始在颠覆我们的价值逻辑,考验着我们良善仁义的底线。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职业乞丐月入万元》的消息,揭开了这个神秘“行业”和这个社会底层群体不为人知的一面。

所谓职业乞丐,就是假冒一般乞丐,靠博取同情来骗取捐款捐物,并以之为业的一个社会群体。在地上躺一躺,编个凄惨的故事,甚至刻意将自己包装成肢残体缺、落魄可怜的样子就可以挣得比一般工薪阶层高得多的收入,实在让人乍舌,令人不齿。这种“职业”既无成本开支也无劳动付出,低投入高回报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无怪乎这种职业行乞行为能够滋生繁衍,甚至发展成为一种畸形行业。

然而职业乞丐的横行一定是一个文明社会的灾难。它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妨害社会秩序,影响城市面貌,更深层次的恶果是它在败坏社会的道德风气,不公正不正当的收入是在助长好逸恶劳之风,无休止无底线的乞讨将彻底透支社会公众的良善。什么才是同情,什么是冷漠,人的价值边界将变得更为模糊,这种负能量将导致社会良知逐步走向沦落。

其实职业乞讨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已经游走在法律边缘。有人认为职业乞丐的出现和不受制约应当归咎于我国未对职业乞讨行为专门予以立法禁止,但其实这并不是问题的根源。我们早就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一些列规定,无论是适用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追究还是适用行政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都能够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也可以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和救助手段对这一群体进行有效治理。问题的症结在于相关政策法律在具体执法中难于执行以及执行不力,以至于形同虚设。

行乞者总是召之即来,挥之即走,难于进行准确执法、长效执法。职业行乞和普通行乞形态上是一样的,执法者难以区分。非法行乞几乎无需任何工具,所获钱财数额并不确定,且均属善款,难以进行处罚裁定和罪名认定。道德劝导或谴责无助于改变行乞者的生存处境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行乞谋生的依赖。诸如此类的执法现实困境不一而足。

我们在执行公共政策的时候仍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政策的执行细则,确保政策不变样不走形,确保政策善意能够得到充分释放。要真正让普通乞丐群体逐步减少,有赖于社会的共同进步。如果生活安定富足了,谁会愿意去抛弃尊严,过着终日摇尾乞怜,讨嗟来之食的生活。对于职业行乞而言,应当加强行政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惩戒一批,教育挽救一批,救济安置一批。既要体现人性关怀的一面,让行乞人员的基本人身权利得到保障,也要展示执法必严的一面,让好逸恶劳者、投机取巧者彻底丧失生存的土壤。让公众的善心真正用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