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审判大权,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把所办的案件办成钱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真正懂得刑事诉讼证据三要素的地位与作用。三要素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为此,笔者谈点个人的见解,与同仁探讨。
一、证据的客观性
马列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世间的一切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事物是可以被认识(可知论)的。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客观存在的,案件发生时的各种痕迹和证据也是客观存在的。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绝大多数案件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在审判中可以认证。但是也有个别的案件,没有获取真实客观的证据。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袁某奸淫幼女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认定袁某对幼女某某数次奸淫。按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袁某要判重型。
本案的幼女是被生身父母遗弃的,平江县民政局收容后,请三阳乡天岳村一户人家带养,后被城镇北街一户人家收养。平江县人民法院的承办人王石林通过阅卷发现没有带养人的证据,即向时任刑庭庭长作了反映,庭长与王石林到民政局查阅资料,调取了民政局逐月向带养人发放工资的证据,又到带养家调取证据,调取的证据有该弃婴生身父母写的出生年月日放在女婴衣服中的一个字条,算八字的人送的一本红纸童关(平江的习俗不论谁家出生了小孩,标八字的人均要上门送童关,出生小孩的人家向送童关的人拿些喜钱),该童关上写有女婴的出生年月日,这个出生年月日与生身父母所写的出生年月日完全一致。
以上证据证实本案的女孩早已不是幼女,每次奸淫的是这个女孩到袁某家自愿与袁某通奸的。本案经刑庭集体研究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建议检察院撤销案,释放了袁某。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证据的客观性的地位是何等的重要,作用又是何等的大。
这一错案纠正后,平江县人民法院报书面材料为王石林请功,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王石林立三等功。
二、证据的相关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性,在审判实践中是指证据与具体的个案,必须是紧密相联的。与具体个案不相关系的证据不能作案定案的依据,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的相关性,既好理解,在审判实践也好掌握,笔者没有必要展开谈论。
三、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收集调取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人员按法定的法律程序所获得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特别重要的,正是因为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合法性。不论是1980年元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严格禁止刑讯逼供。逼供讯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与口供都会害死人,造成冤、假、错案。
建国后的土地改革中,在文化大革中,由于那里无法可依,逼供讯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这是历史上的教训。
1983年8月开始的全国开展的第一次严打斗争中,河南省发了一起强奸案,全部是靠严重的逼供讯获得证据与口供。对该案“被告” 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刑场上这名“被告”人喊冤,并说,你们枪毙我,看你们将来怎么办?“被告”人的喊冤,没有引起任何人的重视,还是执行了死刑。后来通过另一抢劫案被告人详细交待了上述强案是他所为,此时河南省才知道杀错人,逐级书面向上直至中央作检查外,错案的善后处理,除公开宣告为错杀,对死者的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对死者的妻子安排工作,对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到十八岁。
河南省这一错杀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向全国法院作了通报。
从河南省这一错案,说明在任何时,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运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从这件案子可以反面看出,证据的合法性是可等的重要啊!
综上所述,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任何时候都要牢牢把握,只有这样人民的法官才能在审判实践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