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法院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该案因房屋拆迁款引出一段六十年前的故事,在平江法院调解下,使得这故事又归于平静。
艾某在平江县城有住房一套,因未生育子女,生前一直与养女袁秋桂一起生活。后袁某与徐某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徐某根、袁某光、徐某辉、徐某君、徐某宁5个子女,其中徐某根先于袁某死亡,徐某骏系徐某根之子。1957年,袁某夫妇将二儿子袁某光过继给艾某为孙,并经双方亲属到场立有过继字据。1969年艾某去世。2001年7月袁某去世。2011年平江县进行旧城改造,艾某所有的该套房产被划入征收范围。2011年11月,袁某与平江县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除原属艾某所有的房子,以一套128?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徐某俊、徐某辉、徐某君、徐某宁均认为对该套房屋享有继承权,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套房屋。
平江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的原被告系近亲属,且在拆迁前来往密切,且袁某经过咨询,也清楚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只是对继承份额不甚明了,这使得双方有了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为双方讲解有关继承的法律法规,使双方清楚各自可以继承的份额,然后再从双方的亲情入手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袁某光与平江县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的安置房袁某光所有,并由袁某光给予四原告财产分割款人均43000元 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纠纷解决后,亲人再次握手,表达了对法官的万分感谢,并说如果不是法官为他们调解,他们兄弟可能就因为这个事情从亲人变成仇人了。